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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营改增”政策落地,我们要面临多少问题?
时间:2016-04-22 15:37:00 来源:

    延续了多年的造价内营业税征收模式,将于今年5月1日改征价外增值税,这一税制改革对建筑业带来的冲击实在太大。近期密集出台的相关政策、公告、官方解释等信息已铺天盖地,在此不需赘述,就企业需要直面的问题,我在此大致列示一下,供各位同仁、业内同行一起思考、探讨、研究和寻找最佳对策。

    一、大量支出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,主要包括
    1、“甲方供料”项目普遍,业主自行采购、抵扣,施工方拿不到抵扣发票,将无法抵扣。关于甲供料项目,虽然官方解释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法或清包工方式,平移营业税征收模式,但毕竟无法自行抵扣。
    2、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。一般项目成本中,人工费占合同造价的20~30%。
    3、外购商品砼的增值税可抵扣率较低,预计为6%,而内部自供砼则干脆无法抵扣。这项支出占项目成本比重高,影响很大。
    4、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。按照规定,只有实行增值税后新添置的机械设备方可对进项税进行抵扣,而我司现有固定资产原值2015年底达56.64亿元(净值47.99亿元),折旧及租赁费用不能抵扣,负担不小。
    5、水、电、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,因此一般情况下,工地临时水电都是接到业主总表下的分表计算,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发票。
    6、筹资成本。即从银行贷款付息后,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(明确规定不让抵扣),这对于各种靠融资、垫资、投资代建项目而言,压力巨大。
    7、地材及辅助材料。这类材料目前的采购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私人,他们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。即便按已出台的解释,国税部门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,税率也只有3%,抵扣作用有限。
    8、“三角债”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。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,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也很难及时、足额,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,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了麻烦(增值税发票需限期认证)。
    9、装饰企业材料繁杂,供应商以个体户为主,大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等等。

    二、收入确认问题
    税务机关对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,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,即使存在应收账款,也不能减少或推迟销项税额。而我们习惯的先报量、确认收入同时计入应收账款的模式,将遇到巨大的纳税压力。工程款被拖欠几年的项目司空见惯(尤其是各种垫资、代建项目),但税收已按11%全额扣缴,时间差造成了施工企业成本、税负的增加,现金流压力巨大。今后必须要杜绝重复报量的问题。至于如何确认营业收入如何调整核算方法,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沟通,找出科学、可行的依据和办法。
      

    三、对合同的影响
    现在都已清楚,以施工许可证上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,5月1日为界限,4月30日之前的是老项目,平移营业税征收模式,简易征收。5月1日之后的为新项目,按增值税抵扣模式征收。这就需要思考和采取应对措施。
      

    四、对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
    一般分析将导致营业收入大幅降低,高达10%(主要是价税分离所致),同时由于全行业微利的性质和相对粗放的经营模式,会导致利润下降。从长远看,理论上倒逼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,是利好,但短期来说,负担沉重。
      

    五、对合作方选择的影响
    这主要指合作分包队伍、材料供应商等。增值税模式下,要选择有实力、信誉好的合作方,同时他们还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,必须能够为我们开具进项税发票,否则就要由总包方为他们承担11%的增值税,企业不堪重负。
      

    六、其他影响
    一是组织构架方面,专业化是趋势,在设定子公司、孙公司或分公司时要慎重选择,维护企业整体利益;二是资质共享项目,要疏导、减少,有集中管理模式,联合体模式,子公司变分公司模式等可供选择;三是对集中采购的影响,为保证“四流合一”,可采用“统一谈、分开签合同、分开付款”或统一支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”等方式;四是对发票的管理必须严谨、专业,不敢有半点马虎;五是对核算管理、业绩考核、纳税申报、税务筹划等都应统筹考虑进行相应的业务调整。
    随着5月1日的临近,“营改增”后还会发现大量的具体问题,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各种应对准备。
    一、广泛宣传,高度重视,全员准备。要做为2016年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头等大事来抓。
    二、各法人单位必须成立“营改增”工作领导小组,主要领导担任组长,主管经营、财务的领导任副组长,成员包括财务、经营预算、生产、材料、分公司或项目部负责人等。同时较大公司应成立专门的税务管控部门(小企业应至少指定专人)对接“营改增”工作,做好纳税筹划方面的一系列相关准备及应对工作。
    三、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和各种新版官方解释。毕竟此次大规模推进“营改增”仍然说明是“试点”。关注国税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对接,关注建设造价口“营改增”后必将出台的新办法,及时派专人学习,跟进,调整造价组成思路和投标报价新规则,全面做好应对“营改增”的各项准备工作。(甘肃建投财务总监   李世林)
 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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